《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16 10: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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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市财政局于2023310日印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于202341日起实施,市财政局2018126日起施行的《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法〔201857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同时废止。

一、修改背景

2018126日,原《规定》下发,对建立健全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制度起到积极作用。至2022年底五年间,共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80件。每年进行年度清理,2022年度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5件。2018516日、1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202193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20221229日,市政府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自202311日起施行。国务院两份文件、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日益规范、严格。为确保2023年以后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上述有关规定要求,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对有关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修改过程

20231月,市财政局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泉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321日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13个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市司法局相关科室、局法律顾问征求意见。截至215日,收到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3条,采纳2条,未采纳1条。215日,修改形成《泉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局领导、纪检组、市司法局相关科室再作第二轮征求意见。216日,对该文件进行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220日,收到局领导及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4条,采纳4条。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泉州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送审稿)》。32日,召开局务会对送审稿进行集体审议,会议原则同意通过送审稿。310日,经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新《规定》。

三、主要变化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主要有11项变化:

1)名称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比与原《规定》增加“办法”“细则”“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2)有效期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确需超过5年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

3)增加评估论证程序。包括风险评估、性别评估、专家论证、听证。

4)细化征求意见程序。明确征求意见渠道、对象、期限、反馈意见的采纳办法。

5)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细化。明确送审材料和程序,审核内容、方式、时限、审核意见及审核效力。

6)严格集体审议决定程序。改变原《规定》“市财政局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领导签发。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做法,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

7)新增文件解读制度。明确解读时限、解读渠道。

8)新增公民建议配合审查制度。主要针对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向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且建议审查事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情形。

9)新增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10)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参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法规政研科负责汇总、审核形成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局务会集体审议、局主要领导签署后,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11)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责任,明确依法追究责任的7种具体违法情形。

四、主要内容

新《规定》共47条,包括总则、基本规范、制定、备案审查、评估与清理、监督和保障、其他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文件统筹管理力度

一是建立由法规政研科、办公室统筹管理,有关起草科室(单位)分工协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二是从严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财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重精简效能。三是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文件管理规范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规定”“办法”“规则”“规程”“规范”“细则”“方案”“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法”“条例”。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三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自动失效。四是确立“三统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三)进一步严格制定程序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一般应当经过五个程序。除有特殊的法定事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新增)、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五个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应进行风险评估(新增)、性别评估(新增)、专家论证(新增)、听证(新增)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明确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三是明确对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经协调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局领导审定。

(四)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报送法规政研科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核送审材料和程序,审核内容、方式、时限和审核意见。三是明确合法性审核效力。强调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起草科室(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法规政研科反馈,并在提请局务会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修改完善集体审议决定制度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二是明确集体审议记录制度。明确集体审议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三是明确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四是明确集体审议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六)进一步完善文件报送备案制度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二是明确报备时限、材料,完善备案审查纠错机制。三是新增建立公民建议配合审查制度。明确对公民建议审查,法规政研科应当按照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机构通知的时限和要求,牵头会同起草科室(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供制定该文件的依据和相关材料。

(七)进一步完善评估与清理制度

一是新增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明确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由起草科室(单位)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二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参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法规政研科负责汇总、审核形成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局务会集体审议、局主要领导签署后,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主动配合市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监督检查。二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三是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的七种具体违法情形。四是规定法规政研科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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