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30 17:5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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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完善海洋设施、壮大海洋产业、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提升海洋科技、保护海洋生态等推动我市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规定”共计23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目的,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及生效时间。

(一)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详见第六条规定。

(二)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第十三条规定:县级海洋经济、财政主管部门每年415日、815日前分两次完成奖补类项目平台申报、审核、公示的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贴息类符合条件的项目每年415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下达资金。

(三)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第十四条规定:资金项目按照惠企直达资金管理,预算指标单独标识“惠企直达”,库款单列调度,奖补资金限时兑现。奖补资金项目在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公示,接受补助对象和社会广大群众监督。第十八条规定:海洋经济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获得奖补的正式发票、贴息的付息凭证等原件由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核实,签署“已获市级资金补助”字样并加盖公章,退回原单位存档。

(四 )绩效管理。十六条规定: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资金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应落实预算绩效监控常态化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规定: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和“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现“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违规处理。二十条规定:各级财政、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生效时间。二十三条规定:本暂行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262号)停止执行。

三、征求意见情况

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起草了本暂行规定,制订过程中,多次就主要内容进行沟通协商,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221028日、114日分别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征求意见,共征求到修改意见6条,采纳2条,不采纳4条。根据反馈意见及财经制度要求,作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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