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1-11-22 15: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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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泉州市中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顺利落地和平稳过渡,市财政局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泉财法〔2021301号,以下简称《补助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意义和目的

为有效发挥土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近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泉州市中心市区新一轮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泉政〔20213号),决定对泉州市中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中心市区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通告》(泉政〔20212号)为依据,将应税土地区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用地五大类别,五大类别土地等级及范围分别对应泉政〔20212号文城镇土地定级五个地类级别及范围,对泉州市中心市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等、二等、三等应税土地范围扩大较多,部分纳税人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将会增加。为稳妥推进调整工作,按照市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第常务会议纪要》(第26次)及《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泉财法〔2021300号)要求,制定出台本项补助措施,以针对性帮助纳税人克服短期税负增加困难。

二、主要内容

《补助措施》包括补助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条件、兑现管理、补助执行期限等五部分内容。

一是补助内容,包括过渡期补助、新引进企业补助、支持优质新兴产业发展补助、“退城入园”补助等内容。其中,过渡期补助中的调整方案实施后第1年普惠性补助、新引进企业补助、支持优质新兴产业发展补助、“退城入园”补助,均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前两项补助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后两项补助支持优质新兴产业发展补助、“退城入园”补助,按照纳税人缴纳本地块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二是补助对象,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补助措施》同时明确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不予享受本补助措施。

三是补助条件。第一项条件为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标准,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纳税人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纳税人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鲤城区政府、丰泽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第二项条件为补助面积,仅限于纳税人自有土地,其中申请享受调整方案第1年普惠性补助的纳税人,其用地面积不限。申请享受其他补助措施的纳税人,其用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四是兑现管理。采取年度补助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申报,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组织兑现。具体申报细则由鲤城区政府、丰泽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兑现。

五是执行期限。本补助措施执行期限三年,自202211日起施行。

四、关键问题解读

(一)哪些主体可以申请享受补助措施?

本补助措施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对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不予享受本补助措施。

(二)过渡期补助包括哪些措施?《补助措施》对该类补助如何规定?

对泉州市中心市区现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照以下办法给予过渡性补助(如下表):调整方案实施后第1年实行普惠性补助,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调整方案实施后第2年、第3年,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低于

 

补助名称

政策内容

享受主体

补助金额的计算

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实施第1年普惠性补助

调整方案实施后第1年实行普惠性补助,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泉州市中心市区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除外)

按照调整前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与按照调整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的70%给予补助。

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实施第2年补助

调整方案实施后第2年、第3年,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低于100%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50%30%给予补助。

泉州市中心市区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除外)

1.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纳税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依法自有土地调整前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与按照调整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的70%给予补助。

2.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低于100%的,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50%%给予补助。

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实施第3年补助

调整方案实施后第2年、第3年,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低于100%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50%30%给予补助。

泉州市中心市区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除外)

1.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依法自有土地调整前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与按照调整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的70%给予补助。

2.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低于100%的,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30%%给予补助。

100%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50%30%给予补助。

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不超过规定标准50%的不予补助。

(三)申请享受调整方案实施后第1年普惠性补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享受调整方案第1年普惠性补助的纳税人,需要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可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其自有用地面积可不限。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补助措施:⑴不符合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⑵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行业;⑶纳税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⑷纳税人用地被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申请享受调整方案实施后第2年、第3年普惠性补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享受调整方案第2年、第3年普惠性补助的纳税人,需要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1.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按纳税人年度(11日至12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纳税人用地面积计算确定(纳税人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其中,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纳税人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纳税人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鲤城区政府、丰泽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税收实际贡献,包括纳税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入库的全部税收,具体税种有: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

2.纳税人享受补助面积仅限于自有土地,其用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补助措施:⑴不符合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⑵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行业;⑶纳税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⑷纳税人用地被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五)《补助措施》对新引进企业补助如何规定?

对泉州市中心市区新引进的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投建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依法使用土地当年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六)申请享受新引进企业补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享受新引进企业补助的纳税人,需要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1.新引进的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投建;

2.有实际生产经营;

3.享受补助面积仅限于自有土地,其用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申请享受新引进企业补助的纳税人,可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补助措施:

⑴不符合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⑵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⑶纳税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

⑷纳税人用地被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七)《补助措施》对支持优质新兴产业发展补助如何规定?

对纳税人利用泉州市中心市区原有工矿仓储用地兴办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及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端服务业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依法使用本地块当年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本地块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八)申请享受支持优质新兴产业发展补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享受支持优质新兴产业发展补助的纳税人,需要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1.纳税人利用原有工矿仓储用地兴办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及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端服务业;

2.有实际生产经营;

3.享受补助面积仅限于纳税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原有工矿仓储用地兴办上述优质新兴产业所使用的地块,其用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纳税人实际占用的本地块土地面积。

申请享受支持优质新兴产业发展补助的纳税人,可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补助措施:

⑴不符合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⑵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⑶纳税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

⑷纳税人用地被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九)《补助措施》对“退城入园”补助如何规定?

鼓励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纳税人“退城入园”。“退城入园”后,纳税人利用原有用地设立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营运管理、销售、结算、研发、采购、资本运作、创意设计等职能型机构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完成搬迁年度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本地块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十)申请享受“退城入园”补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享受“退城入园”补助的纳税人,需要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1.纳税人利用原有用地设立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营运管理、销售、结算、研发、采购、资本运作、创意设计等职能型机构,且完成搬迁;

2.有实际生产经营;

3.享受补助面积仅限于纳税人迁出利用设立上述行使总部职能机构的地块,其用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申请享受“退城入园”补助的纳税人,可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补助措施:

⑴不符合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⑵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⑶纳税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

⑷纳税人用地被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十一)企业怎样申领兑现补助?

采取年度补助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申报,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组织兑现。

纳税人可根据鲤城区政府、丰泽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补助申报细则申领兑现。

(十二)《补助措施》对补助执行时间及政策期限如何规定?

本补助措施执行期限三年,自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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