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起草《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起草了本规定,制订过程中,多次就主要内容进行沟通协商,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规定(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9日向相关县(市、区)财政、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共征求到修改意见7条,采纳5条,不采纳2条。根据反馈意见及财经制度要求,作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本规定(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计23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目的,扶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及生效时间。
(一)制定依据、目的。首段:为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1〕49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详见第六条规定。
(三)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第十三条规定:县级海洋经济、财政主管部门每年5月10日、9月10日前分两次完成奖补类项目平台申报、审核、公示的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贴息类符合条件的项目每年5月10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下达资金。
(四)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第十四条规定:奖补类、贴息类按照惠企直达资金管理,预算指标单独标识“惠企直达”,库款单列调度,奖补资金限时兑现。奖补资金兑现后1个工作日内,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在“泉惠企”栏公开兑现结果,接受补助对象和社会广大群众监督。第十八条规定:海洋经济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获得奖补的正式发票、贴息的付息凭证等原件由海洋经济(渔业)主管部门核实,签署“已获市级资金补助”字样并加盖公章,退回原单位存档。
(五)绩效管理。第十六条规定: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资金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应落实预算绩效监控常态化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规定: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和“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海洋经济(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现“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规定:各级财政、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七)生效时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暂行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19〕14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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