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11 10: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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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起草《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起草了本规定,制订过程中,多次就主要内容进行沟通协商,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规定(征求意见稿)。2021416日向相关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共征求到修改意见7条,采纳5条,不采纳2条。根据反馈意见及财经制度要求,作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本规定(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计2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目的,扶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审批,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绩效管理以及违规处理。

(一)制定依据、目的。第一条规定: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扶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详见第五条规定。

(三)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第六条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第十二条规定:按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林业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林业局备案。第十三条规定:按项目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工作,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允许延后60日)。

(四)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第十九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第二十条规定:林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

(五)绩效管理。第十八条规定:林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生效时间。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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