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8 15:1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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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印发了《泉州市财政局 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21〕55号),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泉州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取得实效,2018年起,市财政局与市委宣传部共同设立“泉州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并印发《泉州市财政局 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泉州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8〕443号)。结合我市近几年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与市委宣传部及时对原市级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是修改遵循原则,将“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修改为“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直文化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群)工作部和同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申报、预算审核、项目推荐、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职责。三是强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

  (二)调整专项资金补助方向和标准

  一是注重发挥示范作用,重点扶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创新项目,每个入选项目补助5-15万元;二是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播,重点扶持市级优秀传统文化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项目,每个入选项目补助5-10万元;三是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投入,重点扶持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5万元;四是鼓励优秀传统文化研究,重点扶持泉州优秀传统文化研究编撰出版项目,每个项目补助5-10万元;五是加大对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电影、电视剧剧本创作补助由原来的“10-20万元”调整为“10-30万元”。六是配套奖励设上限,获评省百花文艺奖等省级奖项,与省委宣传部、其他省级部门奖励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不再将县(市、区)“百姓书房”建设、“农家书屋”改造提升等项目作为重点扶持项目;不再细分红色文化、海丝文化、闽南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重点扶持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是在申报条件上,申报支持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并必须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二是在申报程序上,推荐单位需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后向市委宣传部推荐申报,在泉州工作的台胞向所在地党委(党工委)宣传部门申报,并须提供同级台港澳部门书面审核意见。三是在项目评审上,市委宣传部对收到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在资金分配上,市委宣传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审核后会同市委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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