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1 16: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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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起草《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过程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012月,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规定”。20211月,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并印发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20212月根据反馈意见及财经制度要求,作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规定(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27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目的,扶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审批,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绩效管理以及违规处理。

(一)制定依据、目的。第一条规定: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扶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详见第七条规定。

(三)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第九条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第十条规定:按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按项目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工作,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允许延后30日)。

(四)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第十四条规定: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达乡(镇)的资金应在30日内完成。第十七条规定:财政专项资金纳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生效时间。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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