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起草《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28条,包括制定依据、分配使用原则、部门职责、支出方向、支出环节、分配方式、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以及违规处理等。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1.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2.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重点支出方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补助政策。对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对象、条件、标准进一步明确规范。
(三)加强资金管理,推进信息公开。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增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四)完善项目申报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涉黑、涉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五)强化计划管理。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切块下达,县级批复内容报市级备案。赋予县级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资金可以在各试点村之间统筹调剂使用。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变更、调整需上报市级备案。
(六)违规处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在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生效时间。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30日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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