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9-05-20 15:46 浏览量:
查看政策解读链接

为加强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起草《泉州市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制定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23条,包括制定依据、分配使用原则、部门职责、支出方向、支持环节、分配方式、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以及违规处理等。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1.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验收工作;负责渔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并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2.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渔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确定渔业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根据具体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方式,分别制定因素法分配办法和项目法评审办法;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补助政策。对技术推广、渔业灾害救助、设施渔业、休闲渔业、食品安全检测室、品牌渔业、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6个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对象、条件、标准进一步明确规范。

(三)加强资金管理,推进信息公开。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严格执行《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增强渔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渔业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完善项目库管理。加强前期工作,建立市、县渔业项目库。一般渔业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渔业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套取渔业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涉黑、涉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奖补类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近一年建成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奖补。

(五)强化计划管理。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切块下达,县级批复内容报市级备案。赋予县级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结转结余资金可以统筹调剂使用。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变更、调整需上报市级批准。

(六)违规处理。渔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在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生效时间。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