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9-04-01 10:5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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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起草《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 编制依据

根据《泉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由24条细则组成。包括制定依据、文件依据、定义、管理原则、主管部门职责、支持对象、支出方向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方法、项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违规处理及绩效评价等,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职责。1.市财政局作为海洋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负责海洋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牵头制定海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海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2.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海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海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海洋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3.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海洋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项目符合性审查、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4.县级海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报、审查、验收;建立县级项目库,提出海洋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规范项目补助政策。根据历年工作情况,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条件,确补助方向主要为远洋渔业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渔港经济区项目、海洋技术中心、实验室项目、中试生产线、其他海洋经济项目等,并明确资金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同时,规定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或近两年已获得市级同类项目奖补资金的,一般不予安排市级项目(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所申报项目应为近两年内开工且申报当年可完工项目(渔港经济区除外)。

(三)细化资金分配方法。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资金规模不低于专项资金总规模的50%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规定了因素法、项目法两种方式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要求县级海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并允许县级主管部门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提出结转结余资金调剂方案,明确调剂条件、原则、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

(四)强化资金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海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五)强调违规处理。海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推荐、批准相关责任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1726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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