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9-08-23 10:03 浏览量: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91日起正式实施。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与现行《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适用税额相比,本次方案综合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采取总体平移、个别微调的做法,既充分考虑税收杠杆对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导向作用,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增加企业负担。

  调整后全省耕地占用平均税额为30.5/平方米,与现行标准30.8/平方米相比略有下降。方案将我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分为253035/平方米三档,将三元区、南靖县、华安县、顺昌县、平潭综合实验区等5个县(区)适用税额标准下调5/平方米,其余79个县(市、区)平移现行适用税额标准保持不变。具体税额标准为:

  (一)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连江县、福清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梅列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惠安县、安溪县、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芗城区、龙文区、东山县、龙海市每平方米为35元。

  (二)闽侯县、罗源县、永泰县、三元区、大田县、永安市、永春县、德化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平和县、延平区、新罗区、永定区、长汀县、上杭县、连城县、漳平市、蕉城区、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福安市、福鼎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平方米为30元。

  (三)闽清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南靖县、华安县、长泰县、建阳区、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武平县、古田县、屏南县每平方米为25元。

  此外,对占用园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确定;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50%确定。方案实施后,对调节我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耕地管理保护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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