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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级奖补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2019-06-05]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税务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税务局:

    加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持续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有关市级奖补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给予奖补

1.奖补标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补。

2.兑现程序。市科技局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清算增量部分,在收到确认文件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由县(市、区)拨付企业。

二、对新进入国家规上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给予奖补

1.奖补标准。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

2.兑现程序。市科技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新纳入统计的规上企业名单,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清算增量部分,在收到确认文2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奖补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由县(市、区)拨付企业。

三、对企业与省级以上重大科研平台的合作项目给予奖补

1.奖补标准。鼓励企业与我市中科院海西研究院泉州装备所、华中科大智能研究院等省级以上重大科研平台(不包括以企业为依托的科研平台)合作,采取后奖补的办法,按合作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奖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兑现程序。(1)合作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情况,于1个月内填写《泉州市企业与重大科研平台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2)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项目受理审核程序,提出资金奖补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由县(市、区)拨付企业。

四、优化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号)、《关于落实民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若干措施》(泉科〔2018250号)有关规范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核查面等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其他

1.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市级有关奖补资金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各相关企业。

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二年。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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