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新变化
时间:2025-12-24 11:22 浏览量: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市财政局印发《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对2016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更新,新出台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更为详细。
    一、严格评审专家准入与退出机制
    一是明确准入资格。申请者需信用良好并具备相应职称与年限,且必须熟悉计算机操作以适应电子化评审。二是实施弹性标准与动态管理。对稀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资历要求;年龄实行动态管理,首次申请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符合条件者可续聘至70岁。三是细化禁止入库与解聘情形。办法还明确列出七种禁止入选专家库的情形,并细化解聘具体条件,旨在对不合格人员实施动态清理。
    二、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一是强化随机抽取与保密要求。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于评审活动当日抽取,评审委员会组长应推选专业背景与项目相关度高、专业能力强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必须保密。二是完善回避制度。明确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多种具体利害关系情形,包括与供应商存在过往劳动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
    三、加强专业能力与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实施常态化培训与普法考试。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评审专家普法考试,提升专家的专业能力与合规意识。二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评审专家实行涵盖个人信息、专业能力和履职情况的信用评价,按季度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与专家抽取概率直接挂钩,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机制。
    四、明确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后果
    一是保障合法权利。明确评审专家享有独立评审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以及对履职评价结果的知情权。二是建立分级处理机制。对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建立了暂停参加评审活动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分级处理机制。对于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专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年内或终身不再接收其重新入库申请。
    五、政策亮点与导向
    一是突出创新性。积极适应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优化营商环境等新要求,细化电子化评审的准入条件,并鼓励推广跨区域远程异地评审,以优化专家资源配置。二是强化严肃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审倾向性、私下串通等问题,明确禁止性条款和处理处罚措施,形成有效震慑。三是注重专业性。深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常态化培训和普法测试,推动专家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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