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泉州市财政局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厘清信访与“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法分流信访诉求,优先通过“法定途径”处理,有序有效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规定,对2016年制定的《泉州市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予以修订,形成《泉州市财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泉州市财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规定,依法分类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对2016年制定的《泉州市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予以修订,形成《泉州市财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如下。
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1.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财政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与财政部门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对人民法院正在或者已经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以下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
(2)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应交由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认定;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财政部门认定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照《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处理。
二、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事项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及市财政局权责清单规定,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我市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向市财政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泉政文〔2021〕48号),市财政局不再受理,引导当事人向被申请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或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2.对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的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受理本级采购项目相关投诉。
3.对申请办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变更”公共服务事项,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财政厅委托权限以及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程序予以办理。
4.对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符合处罚立案条件、依法应予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管辖权、办理流程等程序予以处理处罚。
5.对其他申诉求决类事项属于市财政局管辖权限,办理流程有规定行政程序的,按照相关行政程序予以办理。
三、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等事项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属于申请市财政局查处财政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根据市财政局职责职能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四、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不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程序处理,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财政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程序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财政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市财政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市财政局有权处理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泉信〔2022〕14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