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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通报
来源:泉州财政会计信息网 [2015-09-16] 阅读人次:88 【字体: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通报
  (泉财会〔2015〕42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15年第3季度泉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在考试过程中,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高度重视,缜密组织,认真做好各项考务管理和实施工作,我市六千七百多名应考人员基本上能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但是在考试过程中仍然发现少数考生违规作弊,违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应“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不法中介借机以有偿“代考试”为名进行涉嫌违法行为,给我市会计公平服务、管理和会计诚信造成极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对违规人员作如下行政处理:
  1.取消被替考者全部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
  2.被替考者在全省会计人员档案作不诚信记录一次;
  3.替考者在全省会计人员档案作不诚信记录一次,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 居民身份证 或者使用骗领的 居民身份证 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 居民身份证 的。
  伪造、变造的 居民身份证 和骗领的 居民身份证 ,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第十八条规定“ 伪造、变造 居民身份证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公示通报批评违规违纪作弊人员名单。
  诚信为立人之本,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高度重视诚信问题。同时考生所在单位要对违规违纪考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被处理的考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发文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现就违规人员名单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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