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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通报
来源:泉州财政会计信息网 [2016-03-17] 阅读人次:88 【字体: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通报
  泉财会〔 2016 〕 139 号
  市直各考点:
  2010 年开始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已实施多年。考试过程中,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高度重视,缜密组织,认真做好各项考务管理和实施工作。我市应考人员基本上能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但是,在考试过程中仍然发现少数考生违规作弊,违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应“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不法中介借机以有偿“代考试”为名进行涉嫌违法行为,给我市会计公平服务、管理和会计诚信造成极不良社会影响。
  除此之外,考试主管部门在巡考的过程中也发现作为考试实施方的考点亦存在诸多问题:
  一、监考松散、把关不严,以至于“替考者”屡屡得逞、肆无忌惮;
  二、考生进场时未按规定引导考生按号入座,以至于考生乱入座。个别考点甚至无视规则安排本校会计老师参加考试以掌握考题信息;
  三、对最新考试政策掌握不够,考场张贴的相关考试公告等未及时更新;
  四、考试环境老化未得到重视,比如机房吊顶有脱落存安全隐患等诸如此类;
  五、考试前和考试期间未做好与供电、网络、安全保卫等部门的沟通联动。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各考点应尽快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限期在第二季度网上报名前整改完成,切实做好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考前务必做好考点安全保卫、医务、供电、电信等应急预案,协调取得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万无一失,以确保今后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经研究,对违规人员作如下行政处理:
  一、取消被替考者全部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
  二、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在全省会计人员档案作不诚信记录一次,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 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 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 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 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 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公示通报批评违规违纪作弊人员名单。
  诚信为立人之本,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高度重视诚信问题。同时考生所在单位要对违规违纪考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被处理的考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发文之日起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现就违规人员名单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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