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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补助方式 推动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
来源:[2019-05-27] 【字体:
    从2019年起, 市财政改进市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推动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一是创排剧目的基础性补助。新编大、中型剧目(30分钟以上)按创排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按创排进度分2年到位;小型剧目(30分钟以内)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1年到位。二是戏曲后备人才培养。对市直传承中心编制外的后备人才培养,按单位实际聘用人数(不超过编制数的20%)、每人每年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考入高等艺术院校相关戏曲专业并与我市各传承中心(含剧团)签订服务合同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学费2万元,对输送单位按每生4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人才培养经费补助;对到高等艺术院校进修、毕业后返回原单位服务的市直单位演职人员,进修期间每人每年补助学费1万元;经市文旅局批准,聘请老艺人到传承中心传授技艺的,按合作协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是文艺会演、展演等交流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等,按实际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市文旅局批准参加全国、省重要艺术赛事和展演展播活动等,按实际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市级戏剧会演的市、县两级传承中心(剧团),按实际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四是地方戏曲史料的抢救保护。对市直各单位开展地方戏曲相关史料的整理、留存、出版等工作,经市文旅局验收确认后,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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