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及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机构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3 16:26 浏览量: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审〔202030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及

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机构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在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泉州市代理记账机构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按照《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35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平稳安全有序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复工复业

各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不动摇、一手抓服务保障不放松,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增强大局意识、担当意识,积极创造复工条件,创新网上办公等多样化服务方式,努力满足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攻坚2020”的会计、资产评估服务需求,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落实审批程序,确保有序复工

各拟复工复业服务机构应作出书面安全承诺,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在复工服务前,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向属地审批部门报批,并在完成审批手续后的24小时内,向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属地财政部门每日汇总报送泉州市财政局审核审批科。各服务机构要严格根据审批情况安排复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对违反规定复工的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复工

各服务机构对本机构复工复业和疫情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五要五不要”要求,按照《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35号)和《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及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机构复工导则》(详见附件),制定实施防控预案,切实做好复工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复工后的清洁消毒、健康教育、饮食安全等防控措施,确保安全复工。要严格落实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九条措施的通告》(泉防控指〔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的补充通告》(泉防控指〔202012号)及其他各项防控措施,自觉服从、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做好防控工作。

四、落实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责任,强化督促指导

泉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泉州市代理记账机构协会要督促各在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协调反映复工复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联动,主动靠前服务,指导服务机构制定复工计划,密切关注复工动向,及时掌握各服务机构复工复业情况,按规定复工复业。要强化与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协同协作,为服务机构提供支持帮助,推进服务机构有序复工复业。

 

附件: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及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机构复工导则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9

 

 

 

附件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及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机构复工导则

 

为更好地指导泉州市会计及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机构做好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复工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服务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或机构),制定本机构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方案必须周密可行,责任必须落实到人,范围必须完全覆盖(包括办公场所、食堂、员工宿舍等)。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防控工作专职联系人,负责向属地防控机构报送疫情防控、复工、执业等相关情况。

二、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服务机构要设立或指定卫生健康协管员,负责监督检查本机构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必须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全体员工逐一登记造册,优先安排省内或疫情轻微地区的员工复工。对来自或去过湖北(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集中医学观察,对其先行隔离14天,由服务机构会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学观察,排除疫情后方可上岗工作,期间不得与其他员工接触。服务机构要落实好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对湖北(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来泉人员要自我观察,服务机构负责健康随访14天并做好记录。原则上避免随意与工作、生活无关人员接触。市内员工无湖北(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接触史、无不适症状的,可安排上岗。④服务机构要按照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用人单位复工相关要求,坚持每日健康检查,每日2次观察员工体温体征情况,体温未超过37.2°C的方可进服务机构上岗。

三、保障防控物资储备。服务机构必须配备口罩、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应急药品等必需的防疫物资,保障疫情存续期间服务机构运转和员工办公基本的防护需求。

四、落实应急措施。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服务机构应立即报告,安排到就近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如为疑似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并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对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五、尽量减少员工聚集。疫情存续期间,服务机构应暂停召开员工会议、集中培训等人员集聚活动,尽量采取远程视频会议、邮件等交流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大型聚集性的室内活动,严防交叉感染。服务机构要尽量采取电话、网上办公等为服务对象提供会计、代理记账、资产评估等服务,减少不必要的跑动和人员聚集。

六、做好人员进出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员工出入管理,控制员工进出次数,除日常办公、生活需要外,尽量减少员工外出;确需外出的,往返均须进行体温测量,且必须登记去向和行程路线。对一切外来人员必须登记个人信息,进行体温测量,并由接待人员全程陪同。

七、全面开展消毒防疫。复工前,服务机构要对办公场所、食堂、宿舍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防疫;复工后,每日上、下班前后,服务机构要对办公场所、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杀防疫,电梯、卫生间、门把手、公用电话等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杀。要指定专人负责,强化消毒业务知识培训,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八、强化员工就餐管理。有设立食堂的服务机构必须切实按照食品安全有关法规,规范食堂卫生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有条件的机构,应实行盒饭制,由食堂安排专人统一送至办公室、宿舍。确需采用集体就餐的,应分批、错时、错峰,并尽可能实行配餐制,减少侯餐时间。人员就餐间隔必须在1米以上,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就餐说话。

九、做好场所通风换气。服务机构要加强员工工作和生活场所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得使用中央空调。

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按照《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市近期往湖北探亲、出差、旅游返泉就业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6号)要求,疫情存续期间,服务机构必须保障暂缓来泉人员适当待遇,优先安排年休假;保障患病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十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服务机构要在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张贴疫情防控通告,向员工发放疫情防控资料,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动员全员参与应对疫情,加强群防群治。

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导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

                                                     

                                                           2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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