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3-04 11:13 浏览量: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225

 

 

 

 

 

 

 

 

 

 

 

 

 

 

 

 

 

 

 

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安排和统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依据动态监测和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财政资金,建立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县级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任务和财力情况,每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保持财政投入政策总体稳定。

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把资金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惠及脱贫地区、脱贫对象、经济欠发达村和低收入农户,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四、市财政局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五、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细化方案和绩效目标,严格支出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县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方向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创收、整村推进、住房条件改善提升、应急救助、医疗保险及产业保险补贴等方面,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重点支出方向的扶持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

(一)产业发展项目

1.补助对象:(1)经济欠发达乡镇、村,包括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城关范围内街道、乡镇除外)和南安市的向阳乡、眉山乡、蓬华镇、翔云镇、东田镇、九都镇、乐峰镇、洪梅镇等地区欠发达乡镇、村,沿海地区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低收入村;(2)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本规定所称低收入农户是指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以来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对象)、重点监测户以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一般农户;(3)带贫减贫经营主体,包括直接实施带贫减贫、开展消费扶贫的农业生产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及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等经营主体。优先扶持到乡到村带户项目。

2.补助标准:(1)乡镇、村项目按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60%,其中乡镇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村级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2)低收入农户项目按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6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3)带贫减贫经营主体按每带动一户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或就业达半年以上补助不高于5000元,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带贫减贫经营主体开展消费扶贫兜底1万元以上,按不高于兜底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3.补助范围:(1)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乡村旅游、乡村物流等10个优势特色产业;(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业;(3)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销售流通等农业新业态。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补助对象:经济欠发达乡镇、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2.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的6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补助范围: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920日前可完工的道路提级改造、护坡护堤、安全饮水、路灯照明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

(三)村集体经济创收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市定低收入村集体。

2.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低收入村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60%,每个村集体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补助范围:(1)盘活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办公用房、旧厂房、旧仓库、旧校舍等存量资源,增加资产性收入的项目;(2)村集体“四荒地”整理开发,土地复垦开发,发展特色产品,增加资源性收入的项目;(3)以村集体资金投资本辖区范围内县城或中心集镇店面、写字楼、厂房等固定资产,购买优质国企股权;(4)采取“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行业协会”的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营销等服务,增加服务性收入的项目;(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可以实现村财创收的项目。不得用于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等支出。

(四)整村推进项目

1.补助对象:第五轮省级整村推进的省、市、县三级重点帮扶村和“十四五”期间整村推进帮扶村。

2.补助标准:2021年第五轮省级整村推进市派重点村每年安排50万元,省派、县派重点村视年初预算情况安排;“十四五”期间其他年度整村推进扶持标准根据年初预算和整村推进项目情况确定。

3.补助范围:用于帮扶村完善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

2.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投入的80%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3.补助范围:室内地板水泥硬化、室内墙面粉刷、房屋围墙翻建加固、安装扶梯、房屋防渗防漏、改水改厕、安装加固门窗、通讯通电、修建出行简易便道等。

(六)低收入农户商业医疗补充保险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

2.补助范围:住院费用。

3.补助标准: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政策性报销后,救助对象个人自付1000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负责补偿,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6万元。

(七)低收入农户应急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低收入农户。

2.救助标准:实际损失在扣除医疗保障、民政临时救助、教育资助、保险理赔等相关报销(救助、资助、赔付)后,缺口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封顶不超过5万元。救助资金在当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救助范围: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八)产业保险保费补贴市级配套资金另文明确。

八、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扶贫无关的支出。

九、财政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不少于60%

十、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1.按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按项目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工作,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允许延后60日)。

十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建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和公告公示制度。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制定项目库申报指南,完善入库项目信息,但不得与本规定不符,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财政局。

十二、入库项目扶持对象、主要实施内容、实施时长、资金匡算和绩效目标等要素齐全,达到可直接提取批复的程度。要素不齐全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或批复项目,应从项目库择优选项。同一主体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的,当年度原则上不予扶持。

十三、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事实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补助资金。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额、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数量、质量、时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项目竣工30日内,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账资料。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产业发展等到人到户项目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验收。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预算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资金来源属于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结合筹集进度分配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达乡(镇)的资金应在30日内完成。

十五、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制定财政专项资金调剂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外的领域。

十七、财政专项资金纳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等补助到户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补助到户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1);

(二)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

(三)公告公示材料。

以上报账资料必须经申报对象的挂钩帮扶责任人或入户核实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十九、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创收、整村推进项目等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直接拨付具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2);

(二)竣工项目明细清单(补助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公告公示材料;

(四)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实后签署“已获市级奖补资金”字样,退回原单位)。

单个项目奖补资金超过10万元的,允许分段验收分段奖补,并在项目批复时给予明确。

二十、整村推进项目允许按实施进度分期付款,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公告公示材料(附公告网页、公示相片);

(二)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财政专项资金报账请款单(附件3)、工程款付款证书、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单、增值税发票或其它有效票据等;

(四)工程预算书及工程结算清单;

(五)项目验收报告。

二十一、每年6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应按法定程序选定低收入户商业医疗补充保险项目承接机构,选定后30日内将年初预算保费全额预拨给承接机构,年度终了据实清算,结欠或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调剂。政策调整不需使用,财政结余部分原渠道全额收回。

二十二、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要按照《泉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泉扶办〔201841号)的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结果要在资金拨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二十五、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六、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49)同时废止。


附件1

 

补助到户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书

 

补助对象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家庭住址

 

佐证材料名称

 

申请补助资金(元)

 

“一卡通”开户银行及账号

 

申 请 事 由:

 

申请人承诺:

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及相关情况均由本人提供,情况属实,我愿为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字:

 

 

 

      

村委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挂钩帮扶或入户核实责任人意见:

 

 

 

签字:

 

 

 

 

      

乡镇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附件2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业主单位(加盖公章):                验收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复建设内容

 

项目完工建设内容

 

验收意见

 

项目计划投资

 

其中:已批复财政补助资金

 

实际完成投资

 

其中:财政资金报账支出

 

验收组成人员名单

姓 名

  

职务职称

签 字

 

 

 

 

 

 

 

 

 

 

 

 

 

 

 

 

 

 

 

 

               

附件3

 

财政专项资金报账请款单

 填报单位: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预算投资

工程进度(%

本期拨付数

累计拨付数

尚未拨付数

      

 

 

 

 

 

 

 

 

 

 

 

 

 

 

 

 

 

 

 

 

 

 

 

 

合计(小写)

 

 

 

 

 

 

 

合计(大写)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项目村意见:

乡镇扶贫办意见:

乡镇财政所意见:

乡镇分管领导意见:

乡(镇)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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