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民法典
时间:2023-05-12 18:00 浏览量:
 

一起来学民法典

 

问:国家机关是民事主体吗?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吗?

答:国家机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分别作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这些国家机构主要履行各方面社会管理职责,习惯上也常称为“国家机关”或者“公机关”。国家机关履职尽责、开展活动过程中也必不可免地要参与到民事活动这种“私行为”中来,例如某省公安厅翻建办公楼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某市税务局更新办公设备从某电子科技公司购买100台电脑等,此时的国家机关与相对一方建立的是平等(横向)的民事财产关系,而不是不平等(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

国家机关参与到民事活动这种“私行为”中来时,地位是民事主体,具体类型是“特别法人”,也要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善和绿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编章节条款的具体规定,和其他民事主体平等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前例,某省公安厅享有建设单位即发包人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如约支付工程款等义务,某市税务局享有买受人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如约支付价款等义务;如果拒绝或者迟延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确认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电脑权利瑕疵等情形也可以追究承包人或者电子科技公司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此类争议,可能印发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问:国家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承担的义务很多吗?

答: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义务,主要有普遍性义务、专门性义务、特别性义务三类。

第一类是和其他各类民事主体平等承担的义务,即普遍性义务,主要包括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之类表述确定的义务。其中具有统领性的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具体要求包括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物权、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其人体细胞、组织、器官或者遗体;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或者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或者隐私权;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得危害和歧视他人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取得国家专有财产所有权;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得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财产;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他人的遗产;不得干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处分所继承的财产等。

第二类是国家机关这类民事主体需要承担的义务,即专门性义务,主要包括以“国家机关”之类表述确定的义务。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职尽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等。

第三类是部分国家机关或者特定国家机关需要承担的义务,即特别性义务,主要包括以“XX机关”“XX机构”“XX部门”之类的表述确定的义务。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情形时依法及时调查并查清责任人、收取或妥善保管送交的遗失物并通知领取或者发布招领公告等。

国家机关具有特殊性,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也有特别规则,根据实际情况排除某种行为或者某些行为在一般观念上的外观违法性,确认实施该行为具有合理性和适法性,如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维护肖像权人合法权益或者维护公共利益(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寻人启事等)在必要范围内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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